为全面贯彻落实《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按照“科学定位、科学运行、科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体育总会建设,形成富有活力、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顺应体育总会工作的新常态,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体育总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政策,现就加强市级体育总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凝聚各方力量,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 体育总会是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桥梁,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体育总会依据《体育总会章程》开展体育活动和赛事,依法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各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设区市体育总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群众体育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整体素质,大力促进体育社会化,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二)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市及市级以上的体育比赛和全民健身活动;
(三)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创新,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赛事,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开办各种类型体育培训班、培养骨干、组织各类讲座、咨询活动,为群众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服务,开展科研教学等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
(六)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鼓励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兴办经济实体,促进体育产业化;
(七)加强体育总会对外交流工作,提高体育总会和体育社会组织与国际、国内体育组织的交流水平。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增强市级体育组织的综合实力;
(八)受体育局和民政局委托,负责体育社会组织设立前置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奥运动项目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注册、核查、审批工作;
第五条 完成《江西省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网络体系,扩大体育社会组织覆盖面,不断增加体育人口,为“十三五”江西省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加强自身建设,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原则,实现“五有目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形式和制度,有较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有持续发展的设施和资产,有推进健身活动发展的实效;
第七条切实落实“三纳入”把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纳入市政府民生幸福工程,纳入市民健身实施计划,纳入市本级体育经费预算计划;
第八条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联系,及时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全民健身氛围,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九条 体育总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专项收支管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省体育总会每年将对市级体育总会工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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