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群众体质的增强、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快推动全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以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努力提高全省人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二、目标任务
(一)健身意识增强,锻炼人数增加。
全省城乡居民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33%。其中,16岁以上城市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进一步提高。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
全省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倡导科学、健康的青少年健身和运动理念,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广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办好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与管理,为增强青少年体质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三)各类健身场地设施加快发展。
全省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各类体育场地达4万个。形成设区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全部设区市、50%以上的县(区、市)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80%以上的街道(乡镇),50%以上的社区(行政村)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开放率有较大提高,50%以上的学校体育场馆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形成有江西特色、布局合理、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体育设施网络化格局。
(四)体育组织网络体系更加健全。
形成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不同人群的,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100%的市、县(区)建有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60个,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370个。80%的城市街道、60%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五)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
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社区体育、农村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人体育、妇女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等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示范作用,组织开展不同部门、行业、人群体育协会、体育组织参加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组织举办全省第四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第七届农民运动会、第七届老年人运动会、学生运动会、机关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妇女运动会等,各设区市、县普遍组织举办1次以上综合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工间(前)操制度。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本地人口的万分之七以上,职业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达万分之零点六。经培训考核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3万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3千人以上。积极创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省、100%的设区市、50%以上的县(区、市)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高。充分发挥社会体育骨干的积极作用,普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科学健身,体质监测网络更加完善。
100%的设区市、80%以上的县(区、市)建立体质监测中心(站),广泛开展体质测试、运动能力评估。接受体质测定的城乡居民达12万人以上。通过体质测试,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二、保障措施
(一) 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不断扩大公共体育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支持、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积极兴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设区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建设。100%的设区市达到“五个一”工程(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健身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30%以上的县(区、市)达到“四加一”工程(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健身馆、一个中型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一个室内或室外游泳池或门球场及室外篮球场)的要求。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修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促进居民体育健身活动。继续实施乡镇、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农村地区体育健身设施覆盖面。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效率。
挖掘和整合社会体育场地设施资源,为广大群众参与健身提供条件。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五)加强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建设。
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业余体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管理服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期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快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七)加大对全民健身的科研及指导力度。
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体质测定服务机构和全省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及科学研究。依托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类综合性体育中心,以及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的科学健身素养和全民健身的科学水平。
(八)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逐步实施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以志愿服务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九)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本计划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实施。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为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指导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二) 强化责任。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制定群众体育发展评价标准,实行目标考核。
(三) 评估成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本计划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全民健身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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