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其他金砖国家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厦门市金砖项目认定由厦门市金砖办组织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金砖合作机制要求,促进金砖国家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认定
第四条 项目分类
金砖合作项目分为商事主体类和非商事主体类。
(一)商事主体类
商事主体类金砖项目是指金砖国家商事主体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现代农业、供应链等领域开展的股权投资、产品制造与贸易、技术研发、服务提供等领域合作项目。
(二)非商事主体类
非商事主体类金砖项目是指金砖国家非商事主体开展的各类项目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合作和非营利机构办事处设立等项目。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商事主体类
1.股权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赴其他金砖国家投资设立商事主体,如收购境外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办事处等,且持有股份占20%以上(含本数);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中方理事会成员企业在厦门设立商事主体,如在厦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且为新设立商事主体控股股东;其他金砖国家相关主体赴厦投资设立商事主体,如在厦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办事处等,且其他金砖国家企业或个人持有股份占10%以上(含本数)。
证明材料:投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入股说明书、注册信息截图或其他证明材料
2.货物销售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采用直销、经销、代理等方式向其他金砖国家销售货物,当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或金砖国家销售额占公司全部销售额的5%以上(公司营业总额需大于等于500万元人民币)。
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退税申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3.服务类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承接其他金砖国家服务贸易业务或为企业出海其他金砖国家提供支持与服务。其中,对于承接其他金砖国家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需当年度其他金砖国家服务业务收汇金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或收汇金额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5%以上(公司营业总额需大于等于500万元人民币)。
证明材料:银行回单、跨境收付相关外管局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技术与产品研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相关主体合作研发新产品及新技术等科研合作,且实现产业化的联合研发项目。
证明材料:合作研发合同、专利证书、生产与销售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5.原材料及半成品进口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其他金砖国家进口农牧产品、矿石、原油等各类原材料及半成品,且当年度进口金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或进口材料占单位产成品成本达5%以上(公司营业总额需大于等于500万元人民币)。
证明材料:货物进口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非商事主体类金砖项目
1.科研合作类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实验室等非商事主体与金砖国家相关主体开展科研合作、成立联合研究基金;国内外高校等机构在厦设立拟面向金砖国家的科研机构等。
证明材料:科研机构注册登记资料、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研究合同等。
2.非营利机构办事处设立。金砖国家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商协会等为推动厦门与金砖国家间经贸合作在厦设立的专门办事处、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下设立的合作交流机构。
证明材料:办事处注册登记资料
(三)其他
除上述项目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与其他金砖国家开展或举办如赛事活动、文化交流、教育培训、国际会议等项目,厦门市金砖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明材料酌情予以认定。
第六条 项目认定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可向厦门市金砖办申请入选金砖项目库,申报单位按项目类别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厦门市金砖办审核认定与入库。
第三章 鼓励措施与有效期
第七条 鼓励措施
(一)上述项目如涉及当年度在厦新增商事主体与增资扩产,并纳入招商引资实绩竞赛的“金砖项目”,在经厦门市金砖办审核确认后,将依据招商实绩竞赛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二)申报项目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将纳入金砖创新基地项目库,进行宣传与推广。
(三)对于已经纳入金砖创新基地项目库且符合参访条件的申报项目,可优先作为金砖及“金砖+”国家外宾来访参访点。
第八条 有效期
申报项目一经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项目信息如果变化,申报单位需及时向厦门市金砖办申报更新。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金砖办所有。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8年1月9日截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